胡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不是医疗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胡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8
浏览量:716

(娄贵医疗死亡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本案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终于打破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局限,一针见血做出了被告存在两过错两不足的鉴定结论,用十六字概括,就是被告“该说未说,该带未带,该查未查,该做未做”。

    所谓“该说未说”,就是被告对患者的病情估计不足,在决定搬运时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将风险告知家属;所谓“该带未带”,就是由于被告缺带了抢救呼衰用的呼吸球囊和抢救心颤用的除颤仪,在发生险情时没有器械施救,需要等待市人民医院协助;所谓“该查未查”,就是被告到达现场没有立即对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以指导动态观察病情和诊断分析;所谓“该做未做”,就是被告在搬运患者前未建立静脉通道、未进行止痛和抗心律失常等治疗。这四个因素致使当时分秒必争的抢救无能为力,其后的市人民医院赶到也回天无力,以致发生本案。

    根据以上事实,本代理人特从法律层面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存在的两过错和两不足,在本质上都是医疗过失行为

    什么是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就是应当预见某种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被告是市属医疗机构,设置有急救科,配备有急护车,本能担当起急救的重任,应当预见到病情的发展变化和院前急救所需的抢救呼衰用的呼吸球囊和抢救心颤用的除颤仪等器械,更应当知道缺少这些抢救器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被告恰恰由于对病情估计不足,存在鉴定书里的“该说未说”和“该带未带”的不足。这种不足如果说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那也就只是不足了,但问题是这种不足导致了当时因抢救器械缺乏无能为力,需要等待市人民医院协助,以致发生了患者后来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这就不单纯的是不足了,构成了一种医疗过失。

    二、被告应对其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肩负着治病救人的职责,分秒必争,这既是严格的法律规定,也是人们的普遍共识。换一角度说,医院不能保障不死人,但是医院不能有失职;否则就应对其失职或过失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从本案来看,司法鉴定已经结论被告该说未说,该带未带,该查未查和该做未做。因此,对一个危重病人,该带的抢救器械没有,该查的心电图未查,该开通脉通道和使用止痛、抗心律失常药物等急救未做,还称得上符合医疗规范的抢救吗?这是严重的医疗失职,严重的医疗过失!这些未带、未查、未做过失影响到了患者的生命抢救,最终发生了患者死亡的结果。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不对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的代理发言到此,谢谢法庭。

 

                                          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胡建华  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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