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有医疗过错就要担责
来源:胡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8
浏览量:886

(小姬奥医疗致死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所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两原告年仅1岁零10月夭折的小姬奥医疗致死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本案并非复杂。其不复杂之处,在于案情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小姬奥2010年8月24日21点37分挂急诊就诊,半个多小时后,即22点09分才被接诊;和接诊后三个多小时,即8月25日1点15分才给出化验报告单,四个多小时后,即2点15分才开始输液用药;以及门诊留观22小时未收住院,直到8月25日22点才收住院,且被告未有进行手足口病确诊项目的检查等事实均无争议,与病历资料和被告《关于姬奥家长投诉的答复》及答辩状相符合。因此,这些简单的时间数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现在本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存在五方面的医疗过错

    1.接诊不及时。

    小姬奥2010年8月24日21点37分挂急诊就诊,但被告在半小时后22点09分才接诊。因此,对一个急诊患儿接诊如此怠慢,是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之一。

    2.门诊留观22小时不收住院,对重症患儿的处置不符合诊疗规范。

    小姬奥就诊时是个重症患儿,初步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与心肌损伤”,这在初诊病历记录第2页有客观记载;处方用药上使用脑脱水药甘露醇和手写记录“告病重”和“心肌损伤”,也足以证明其属于重症。因此,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七、处置流程”也强调“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但是遗憾的是,被告并没有依照诊疗规范去处置,而是把一个不足2岁的重症患儿放在设施简陋、摆满了20张床位、而每张床位只有一个简易输液吊架的门诊留观室留观22小时,没有将重症患儿及时收住院,待患儿病情加重恶化时才在第二天——8月25日22点收住重症监护室抢救。显然,这是被告延误救治时机的一个极其严重的医疗过错。对于被告辩称未及时收住院是因无床位的原因,不能成立。因为既便无床位无条件收治,也应告知家属和建议转院,但被告并没有告知和建议,故所做解释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自圆其说。

     3.化验检查与治疗用药不及时。

    根据被告《关于姬奥家长投诉的答复》,被告对小姬奥是8月24日22点09分接诊,但其化验报告单在三小时后——即8月25日1点15分才给家属拿到;当时血分类报告白细胞总数与中性粒细胞明显升高,淋巴细胞明显偏低,提示病情严重,但治疗用药仍迟延在四小时后,于8月25日2点15分才开始输液用药。因此,被告对一个重症患儿不仅没有及时收住院,而且未及时化验检查和治疗用药是第三大医疗过错行为。对于被告辩称时间长,是因为化验和皮试要时间的解释是不成立的,因为救治病人分秒必争,按照医疗检验常识,再怎么费时一个化验也不可能需要三个多小时;一个皮试和输液用药也不可能要等待四个多小时。

    4.未及时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住院病历记录和《入院通知单》,小姬奥在门诊留观22小时,因未得到及时诊治,病情加重恶化,被告才在就诊第二天——8月25日20点00将患儿收入ICU病房住院抢救,在 20点30分才有了书面的经家属姬冲签字的《病危(重)通知书》,告知了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因此,在此之前被告并没有及时尽到符合医疗规范的书面告知义务,这是被告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之四。

    5.手足口病的确诊依据不足,存在诊断不明。

    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手足口病的确诊必须符合三项检查指标中的一项,这三项检查是:①肠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②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ox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③血清学检查CoxA16、EV716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因此,小姬奥被初步诊断为手足口病,但此后被告并没有进行确诊项目的检查,因此被告对小姬奥的手足口病确诊依据不足,诊断不明,这是被告未尽诊疗义务的第五个医疗过错行为。

    二、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姬奥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上所述,被告作为一家专业儿童医院,肩负的是治病救人的职责,但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却违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存在以上五方面的医疗过错,特别是对重症患儿不及时收住院,不未及时化验检查和治疗用药,延误了诊治时机,以致产生了后来的小姬奥住院救治无效死亡。因此,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姬奥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赔偿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因为两原告在小姬奥出生前至今均在深圳居住,此有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和街道社区的证明及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实;而深圳早在2004年就完成了农村城市化,取消了农村户口,完成了从“村里人”到“城里人”的身份转换,成为全国首个无农村的城市。从此,深圳清一色的都是城镇居民。因此,对本案的赔偿也理所当然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我的代理发言完了,谢谢法庭。

                                          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胡建华   律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以上内容由胡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建华律师咨询。
胡建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6好评数0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41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建华
  • 执业律所: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411室